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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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24-12-12 12: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其他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大类: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和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校名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物资设备购置、验收、资产信息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调配、捐赠、受赠和处置事项的申报和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学校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六)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文物和陈列品、校内各类荣誉品、校名、校誉、标识、档案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家具用具和装具、办公设备、受赠物品等资产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及做好货币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能;

(四)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房屋加固改造等资产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资产监督和管理,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

(六)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七)社科处: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设备、保卫设施等资产管理;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网络设备、机房、互联网域名、信息化管理软件等相关资产的管理;

(十)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特种植物、道路、围墙、水电管网等服务设施资产管理,对房屋及附属物资产履行维修修缮、物业管理等管理;

(十一)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电子图书资料、数字资源等资产管理;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资产管理;

(十三)体育教学部:负责学校体育教学设备、体育教学设施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业务归口部门的资产配置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采购预算、计划和经费的管理,指导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技术指标制作;

(二)对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归口管理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盘点信息报告中反映;

(四)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是资产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配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做到账、卡、物相符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四)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功能、数量与学校事业发展及所属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结合,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节约、绩效管理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追加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产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得采购立项,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二)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受赠部门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无指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采购配置、接收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验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卡片,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移交以及转固等手续。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及时申请进行调剂,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在满足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出租房屋和场地, 2000 ㎡(不含)以下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2000 ㎡以上以及整栋房屋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按权限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采取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研判风险与收益,制定实施预案,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私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处置”的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专家技术鉴定、论证,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审核鉴定处置固定资产原值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处置房屋、土地车辆及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二)评估鉴定。处置房屋、车辆类国有资产,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房屋建筑物还应提供无加固改造价值的论证报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时需要评估或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资产单件值或批量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含)应进行资产评估。

(三)审批。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上报的处置申请情况,按照相关权限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执行。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执行。资产处置价格原则上应按评估价格挂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处置完毕后应在当月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明细账,各种资产都要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三十三条 购置、无偿划转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资产卡片原始信息录入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素要求完整录入资产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

第三十五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管理,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决算情况调整资产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其中专利等知识产权类成果按国家和陕西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1次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盘盈资产应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盘亏资产要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资产使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学校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部门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应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结合起来,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实行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月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样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国有资产月度和年度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工作。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十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都有妥善保管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内控建设,充分发挥审计、财会监督作用。审计、财会等部门应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资产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从严落实好巡视、审计、督查问题整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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